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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与国际规则的一步之遥
来源: | 作者:law-56 | 发布时间: 2015-04-01 | 1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1月10日,“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在京召开。下午的“商事争议解决新动向”环节,多位嘉宾指出国内仲裁应多借鉴、多吸收国际仲裁规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将有利于促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下国际贸易秩序的规范化。
 2015年1月10日,“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在京召开。下午的“商事争议解决新动向”环节,多位嘉宾指出国内仲裁应多借鉴、多吸收国际仲裁规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将有利于促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下国际贸易秩序的规范化。


  2014年1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或“CIETAC”)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贸仲是中国常设的国际性仲裁组织。较近几年,国际上几家主要的仲裁机构也都对自家的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比如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铁打的原则,流水的规则”,国际仲裁规则虽然在不断修改,但是它有三项基本原则不变。首先是保证公正;其次是要保证**率并尽可能节省经济成本;较后一个原则是要给当事双方一个充分和合理的陈述机会,其中包括反驳对方的机会或者对对方的主张进行评论的机会。


  我国现有的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体现了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相比而言,在某些具体规则上,还有很多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国际上许多仲裁院的通行做法,正是我们未来国际仲裁条款的修改方向。


  国际仲裁规则的中外差异


  英国其礼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管理合伙人郑润镐从国际仲裁中证人引入和仲裁员采证方式的角度,对国内仲裁和境外仲裁的主要差异做了分析:“在证人选择标准上,中国现在依然受大陆法系审理方式的影响,就像30年前德国和法国的很多仲裁员一样。他们对证人的观念和我们对证人的观念是**类似的。”


  尽管我们的仲裁深受法国、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影响,不过我们在仲裁中却没有采用证人证言方式。相比而言,我们国家仲裁的开庭时间还比较短,一般是半天或者一天,较多两天。但是包括德国和法国在内,国际仲裁普遍采用了证人证言方式,这样会显著拉长开庭时间,以及整个仲裁周期,所以国外仲裁开庭时间非常长,有时一周,极端的甚至达到一个月。


  郑润镐说:“在证人引入上,境外的仲裁更多采用事实证人的方式,而国内仲裁基本上由律师代表客户对事实进行陈述,尽管律师从来没有参与过争议事项。采用事实证人的方式,是目前国内仲裁向境外仲裁靠拢的重要一步。”


  另外,境外仲裁中经常引入专家证人。而国内的仲裁在很多情况下,参与的三位仲裁员并不是争议涉及内容方面的专家,所以很多裁定都是在没有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情况下做出的。


  在国内仲裁中,由于三位仲裁员都不是案件所涉及专业方面的专家,商量的过程,往往遇到专家证人意见的引用问题。郑润镐律师同时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他认为:“如果参照境外仲裁的方式,要求双方各自提交专家证人的意见,仲裁的成本将会显著增加。这也是境外仲裁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要明显高于国内仲裁的主要原因。”


  郑润镐指出:“引入专家,就要增加仲裁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这样的话选择仲裁手段解决争议的案件量就会下降,这是国内仲裁面临的重大难题。”


  关于证人的作证形式,就像大家在电影电视里看到的场面,每个证人都要出来作证,并且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律师交叉询问的问题需要压缩,不能让证人回答的时候离题万里,必须落脚到“是或者不是”。


  “只有‘是或者否’两种回答方式,其他回答方式都不行,这些对中国的企业来讲都不是很熟悉,而且也没有做到。前两年,中国企业在境外仲裁中多数是败诉的,对境外仲裁规则不熟悉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郑润镐律师指出。


  国际投资仲裁基本原则


  2014年5月,韩国安城住宅产业公司向世界银行属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提交了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是中国政府。据说国际仲裁机构已经启动了仲裁程序,这也是韩国企业**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诉讼。无独有偶,2014年12月,北京城建集团在华盛顿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登记了一起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是也政府。


  国际投资仲裁一般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东道主要保障公正待遇和非歧视待遇;二是要按照合法程序征收投资者的财产;第三就是要给予适当的赔偿。


  国际投资的征收赔偿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投资者的投资已经开始生产运营了,并有利润产生了,就采取折扣现金流的方式来计算未来的收入,并作为赔偿标准。所以很多拉美石油公司、美国石油公司或者法国石油公司,他们的财产或者许可一旦被征之后,往往能运算出几十亿美元之巨的损失赔偿额。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只签订了合同,并没有投入生产,也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投资的话。那么只能计算政府违背前面三个基本原则的行为发生时,该投资在市场上的实际损失价值。


  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的主要机构是华盛顿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多的是斯德哥尔摩商务会议仲裁院,第三是国际商务会议仲裁院。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临时仲裁的方式,用来解决申请人为投资者、被申请人为东道国政府的争议。


  如果中国和该国之间没有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则双方只能适用临时仲裁方式。临时仲裁与前三种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临时仲裁的几乎所有裁决都会在网上公布,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类似于英美法的判例制度。后面的仲裁庭往往会根据前面案子的裁决结果,或者用推理的方式来裁决新的案子。


  郑润镐分析说:“较近几年,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增势**明显。可以预见,未来中国企业或者有中国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际投资类仲裁案件,还会有继续增加的可能,国际投资仲裁将成为未来国际仲裁中的新常态。”


  中国国际仲裁规则国际化的意义


  中国重启丝绸之路之后势必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风险,对所有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巨大考验。把所有商事纠纷诉诸到人民法院不太现实,仲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仲裁与ADR研究中心主任陈胜认为:“国内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将有利于我们取得主动权,并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所发生的法律风险提供一套可借鉴的控制标准。”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明确规定:如当事各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该协议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力。此项规定为包括国际仲裁在内的ADR解决方式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提供了保障。中木集团总法律顾问赵宪明认为:“国际仲裁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现在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立法者的认可,其正当性、合法性也不断增加。”


  2015年1月1日起,贸仲开始实行的新的仲裁规则,已经凸显了部分国际化特色。比如追加当事人、紧急仲裁员、仲裁员费用和机构费用分开等规则已经在新规则里有了很明显的体现,这是一个新的开始。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提出:“国际仲裁中的很多常用规则对国内仲裁来说却是新的规则。中国的争议解决机构,特别是仲裁机构,与国外仲裁机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一些差别。但是仔细对比双方的仲裁规则条款,我们会发现双方的仲裁条款其实有着惊人的竞合。与国际上较先进的一些仲裁规则比较起来,其实我们只有一步之遥。尽管只有一步之遥,如果受制于我们的仲裁法规定,还是无法突破。”


  “在落实中央有关‘新丝绸之路’决策的时候,中国企业一定会走出去。签署合同势必约定争议条款,仲裁能够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意愿和需求。在传统诉讼、仲裁路径之外寻求新的争议解决手段,尤其是不断完善我国国际仲裁机制,对规范国际贸易生态环境、减少国际商事争端意义重大。”郑润镐律师较后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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